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檯球入門-犯規

  選手犯規後裁判應立即宣佈犯規(FOUL)
  1.如果擊球方還未擊球,他的此輪擊球立即結束,並且由裁判宣佈處罰。
  2.如果擊球方已經擊了球,裁判應等到此一擊球完成後再宣佈處罰。
  3.如果犯規行為在下一擊球開始前裁判未作出判定,未擊球方也沒有提出請求,則不予追究。
  4.綵球除了跳離檯面後應當正確的擺放外,如果未被放置到正確的的位置,就一直保持此位置。
  5.一桿球在犯規前所得的分數都予以計算,但是被判犯規的一擊球所得的分數不能計算在內。
  6.下一位選手從主球停下的位置繼續擊球,如果主球離開檯面,則從手中球開始。
  7.如果一擊球內有超過一次的犯規,應以最高的罰分處罰。
  8.犯規的選手
  1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接受處罰,
  2如果對方選手要求其繼續擊球,擊球一方選手必須接受。
  以下第1項到第3項規定中的犯規最少罰4分,若有高於4分者按實際分值處罰,判罰如下:
  1.以下情況按活球的分值判罰
  1擊打主球一次以上。
  2雙腳同時離地擊球。
  3不按順序擊球。
  4開始手中球時不正確,包括開球。
  5未擊中任何目標球。
  6主球落袋。
  7擊打自由時造成斯諾克。
  8跳球。
  9使用非標準球桿擊球。
  十違反本規則第三節第十七條5項。
  2.以下情況按所涉及球中最高的分值判罰
  1球未停止時擊球。
  2在裁判將綵球放置好之前擊球。
  3使非活球落袋,
  4主球未首先擊中活球。
  5推桿
  6貼球時,除了主球與皮頭相接觸之外的一擊球,
  7使球離開檯面
  3.主球同時擊中兩顆球時,若這兩顆球不是紅球或是一個自由球和一個活球,則應按活球的分值或最高分值判罰。
  4.下列犯規一律判罰7分
  1使用檯面的球以達到一定目的。
  2使用其它對像測量間隙或距離。
  3擊入紅球或自由球後又擊打紅球。
  4不使用白球使用其它球作主球。
  5當裁判要求指定球時未報就開始擊球。
  6紅球或自由球入袋後,在指定綵球前犯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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